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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19歲女友交往…警察老爸頻出狠招 談戀愛被告成「和誘...

發佈者: mobetak20870 | 發佈時間: 2017-6-20 11:24| 查看數: 310| 評論數: 0|帖子模式



▲男網友和19歲女友交往,卻遭家人反對。(圖/達志/示意圖)
網搜小組/綜合報導
一名男網友與自己的19歲女友交往近2個月,在女友的家人知情沒多久,卻被對方的警察爸爸告上「和誘罪」;最近,網友載女友回家,沒想到隔天就有警察上門問話,他宣稱自己真的很愛女朋友,卻一直被女友的老爸「找麻煩」,沒有辦法和女友好好在一起。
這名被告的男網友在《靠北女友》上傳女友照片為尋求協助,文章指出,他已經要和女友在一起2個月了,但由於女方的爸爸是警察,兩人無法好好在一起,還被告上一條「和誘罪」,筆錄作完、沒有開庭,但女方家長不願和解,於是自從那次開始,為了避嫌,就很少出門約會。
男網友指出,女方父母知情兩人都還有聯絡,但現在已經很少一起出門,頂多在LINE上聊天。然而,有次因為擔心女友下班,過了晚上11點回家,基於擔心就騎車載她回家,父母也知情、沒說什麼,隔天早上卻有警察找上門關心,「我是否該放棄,想放棄又不忍心,真的很愛她。」於是網友貼文詢問,「該繼續下去,還是等女方滿20歲再重新在一起呢?」
網友們紛紛表示,「最大的問題是女方的父母,你應該要好好跟她父母坐下來談談」、「堅持下去啊!總有一天你會感動他們」、「不分手就要有天天寫筆錄的心理準備」、「保護女兒是對的,但你也要做給她家人看」等;也有網友看到照片就好奇到底去哪裡拍攝女友,甚至指照片上「衛生紙三串才249元」。
▲男網友和19歲女友交往,竟被警察爸爸告上「和誘罪」。(圖/翻攝自《靠北女友》臉書)
但「和誘」到底是什麼意思?據悉,刑法為了維護家庭生活的圓滿,因此規定有關妨害家庭的罪章,其中包括和誘罪、略誘罪和準略誘罪等。
根據《刑法》第240條「和誘罪」規定,「和誘」是僅得到被誘人的同意,引誘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監督。依引誘的對象,又可細分為和誘「未成年人」與和誘「有配偶的人」兩種,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而「略誘」是違反被誘人意願,使用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當的手段,引誘別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監督。也有略誘「未成年人」、略誘「有配偶的人」罪等分別,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另外,若和誘還沒滿16歲的男女脫離家庭,法律上一律當作略誘,稱作「準略誘罪」。換句話說,只要具有「誘惑」行為,無論有沒有違反被誘人的意願,被誘人的父母、配偶都可以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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