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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控慘遭前男友「持刀脫衣暴打」 3通電話狠狠打臉!

發佈者: mobetak20870 | 發佈時間: 2017-10-23 12:01| 查看數: 582| 評論數: 0|帖子模式



▲婦控遭前男友限制自由。(圖/取自pakutaso網站)
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一名邱姓婦人與賴姓男子分手後,賴男因不滿,就傳簡訊「我們做最後N頂(END)」、「別忘了七枚戒子順便帶出來」等文字,要求邱女到住處談判,但事後邱女卻提告賴男妨害自由!她表示,一進門就遭持刀強行帶往2 樓房間,脫去全身衣物,頭部還被打到瘀青,更被阻止穿衣離開房間!不過,法官調查發現,期間婦人仍先後撥打3通電話,通話時間超過1分鐘,均未求助,難採信她遭持刀限制行動自由。
判決書提到,賴男堅詞否認有妨害自由之行為,辯稱「邱女持有住處的鑰匙,可以自由進出,無法限制其行動自由,且如果她曾遭限制行動自由,那事後怎又參加我兒子結婚及宴客」;加上案發當時邱女持有手機,卻不撥打電話報警,亦與經驗法則相違。
檢警調閱邱婦的通聯記錄發現,邱婦自稱被控制的時候,有三通撥打接聽電話記錄,分別有過79秒、10秒、95秒之通話,分別是客戶、飲料店員工、前夫,因此認為若她立即遭持刀限制自由,何能於限制行動之期間與3人進行通話,又當人身自由如已受控制並有安全之憂,在可以與他人通話時不為求援,反而談論保險、飲料店備料問題,實與常理有悖。
最後,台南地院法官認為無從單以告訴人具有疑義及瑕疵之證述為認定,而其餘公訴意旨提出之事證亦難補強邱女之證述,而推論賴男犯行存在。此外,法官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賴男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因此一審、二審時都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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