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林姓、張姓男子被控與一名未滿16歲的少女小茹(化名)發生性行為,法院審理時,兩男都說「不知道她未滿16歲」,但法官認為是兩人的卸責之詞,全案審結,林男被判5個月徒刑,至於張男前後3次犯行,各判5個月徒刑,應執行1年有期徒刑。判決書指出,男子林子堯本身已有1名16歲女友,前年9月初,結識小茹(化名,時年15歲),去年8月中旬,竟把小茹帶往他的住處房間內發生性行為。另外一名男子張哲瑋,則是在2014年間透過友人認識小茹,去年7、8、10月間,也把小茹帶回家,與她發生性關係,前後共3次。小茹事後因涉及他案,被送少年法庭審理,少年保護官從小茹口中得知此事遂向警方通報,警方找來兩名男子問訊後送辦。審理時,林男、張男均坦承與小茹發生過性關係,但都說「不知道她(小茹)未滿16歲」不過,小茹於合議庭審理時指證歷歷,表示林男當時已有一名16歲女友,她有跟林說過自己年紀比其女友小1歲,林男早已知道她的年紀,而她也認林男當乾哥,去年還有幫她過生日,兩人是在去年8月10日過後才發生性關係,林男也知道他就讀哪所學校。另外,小茹也說,是透過一名女性友人,才與張男在某國小認識,一開始就有說明自己年紀,張男也曾到她所讀的學校騎車載她放學。此外,張男曾在前年幫她過生日,知道她才15歲,而張男也有到過她家。由於林男庭訊時坦承確有16歲女友,而張男在檢察官偵查時,就坦承知道小茹今年才滿16歲,合議庭法官認為,小茹說法可信,兩男所言為卸責之詞。合議庭認為,林男、張男均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張男先後對小茹為3次性交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法官審酌林男、張男結識小茹後,均明知她未滿16歲,竟仍對情慾懵懂之年幼少女為性交行為,對成長中少女身心造成傷害,考量2人犯罪之手段、目的、犯罪所造成危害及犯後態度,判林男5個月徒刑、張男各判5個月徒刑應執行1年徒刑。(突發中心林泊志/宜蘭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