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男子和未成年少女嘿咻,男方說5次,女方說10次,法官採信女方。(圖/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市25歲的楊姓男子,2015年認識一名未滿14歲的國中少女,半年內和女方多次上床,事後被少女的父親發現,憤而報警提告性侵。但男女兩造對於上床的次數說法不一,最後法官採信少女說法。 法院審理期間,由於現行「一罪一罰」,因此2人究竟發生幾次性關係,就成了調查重點。少女的說法是,「平均每周上床1至2次,至少也有10多次了。」但楊男的說法是「沒有計算次數。」 楊男的律師強調,由於雙方只交往半年,其中還有2周沒連絡,加上少女生理期的時間,平均大約是2周發生性關係1次,總計下來應該是5次。若是以「一罪一罰」論處,只能以5次計算。 只是少女強調,有記憶確定發生性關係的次數有10次,其他的有些忘記,法官因此採信少女的說法,以10罪合併判處楊姓男子4年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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