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性侵還被強逼吞精滅證,惡狼因為1滴血被逮。(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竹一名劉姓男子,2007年時強押年輕女子到草叢性侵得逞,又逼迫被害人「吞精滅證」,只在女子外套留下一滴血。由於當時警政系統DNA資料庫沒有他的資料,因此讓他逍遙法外多年,期間還犯下多起襲胸案。直到2015年警方擴大偵辦中壢電器行雙屍案,傳喚有前科的他採集DNA樣本,比對後雖排除與命案有關,卻發現他就是當年的惡狼。新竹地院審理後,判劉男4年2月徒刑。 法院調查,2007年某日晚間,當時20多歲的女子和男友吵架後負氣離家,途經竹北市區附近時,遭當年33歲的劉姓男子強押至草叢性侵得逞,劉男還強逼女子口交吞精,威脅「不准咬我,吞下去」。隨後逃之夭夭。 被害女子隔天向親友哭訴並報警,不過因為她已經洗過澡,警方無法採集到嫌犯的體液或其他證據,僅在被害女子衣物上發現一滴血跡,送交DNA比對後卻沒有結果。由於事發地點僻靜無監視器,現場燈光又昏暗被害人難以辨認歹徒,讓案情陷入膠著。 直到警方為調查2003中壢電器行夫妻雙屍命案,將有前科卻未建DNA檔案的嫌疑人全納入,才意外比對出他與當年的性侵惡狼DNA吻合。原來,劉男是汽車修理廠技工,因工作關係雙手長期乾裂,手指容易龜裂流血,因此才會在被害女子衣物上留下血跡。 劉男在庭上供稱,當天他在汽修廠上班,否認有性侵女子,自己也很納悶被害女子外套上為什麼會有他的血跡。辯護律師也答辯稱,被害人傷勢與聲稱遭劉男拖行的情況不符,下體傷勢也不符合遭性侵情狀,加上他案發3天後才報警,身上又沒有生物跡證等。 不過法官認為,不但被害女子指證歷歷,且其丈夫(當年為男友)也證稱,當天接到電話說遭性侵,找到人時發現她十分狼狽,事後才由其姊陪同報警,下體傷勢確為遭強制性交。加上劉男與被害人並不認識,卻在外套上留下血跡,認定劉男犯案,依強制性交罪判他4年2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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