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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變性侵 監視器救了他

發佈者: sexykink | 發佈時間: 2016-11-3 14:37| 查看數: 378| 評論數: 0|帖子模式

這次當事人是位身材高瘦,長相體面的年輕人。一問之下才知道他畢業於國內一流學府,又在知名企業上班,算是時下最夯的黃金單身漢。但,他却被一名妙齡女生指控性侵。

妙齡女子拿著一卷「酒醉癱軟,被年輕人抱進旅館的錄影帶」,向警方控訴年輕人趁女方酒醉體力不支時,把她帶到旅館後性侵得逞。(OS:嗯!很直接的不利證據)

年輕男子喊冤說:「我們第一天認識,當晚女生不想回家,問她住哪兒也不說。我開著車載她,中途陪她在橋下散步半個多小時,她沒有醉呀!」、「她是散步到一半,突然腳軟暈倒。我覺得是她太累,才把她送到旅館去」、「我們是兩情相悅發生關係,隔天出旅館後我們還很開心去吃東西。」

「沒醉」、「酒後散步半小時」、「出旅館後開心去吃東西」這些關鍵字都出來了!

我告訴年輕人說:「現在唯一能證明清白的方法,就是沿著當天原路線,把所有設監視器的錄影畫面一一找出,以證明你說的是事實。」

皇天不負苦心人!我這位可憐的當事人幾經奔波,終於找到「這名女子在橋下清醒地散步,還蹲下來逗狗」;「女子步出旅館後,還回家換衣服與男子吃午飯」的關鍵影帶與畫面。最後檢察官當然也依這些鐵證,判定不起訴確定。

每當想起此案,都會倒抽口氣,慶幸這位年輕人可以找到監視攝影畫面,如果當時事發地沒有架攝影機?或是攝影紀錄遭覆蓋?這可是3年以上10年以下的趁機性交罪的重罪呀!後果真的不堪設想。

有道是「天上掉上來的禮物,不要隨意亂撿!」

廖芳萱律師不定期分享她在實務上處理過的法律案件,提供讀者參考。(蘇暉清攝)

參考《刑法》第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廖芳萱律師小檔案
台大法學碩士、輔大法律學士,現為台北地院調解委員,開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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