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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稱被交往中的他「性侵」 被求助的律師說...

發佈者: sexykink | 發佈時間: 2016-9-30 14:12| 查看數: 381| 評論數: 0|帖子模式




律師呂秋遠感嘆:「性侵害這種告訴,不是拿來處理分手或感情問題的!」。網路圖片
近年「性侵」告訴頻發,但深究事件卻有許多只是起因於感情問題,律師呂秋遠發出感嘆:「性侵害這種告訴,不是拿來處理分手或感情問題的!」
律師呂秋遠在臉書上表示,接到一名女子的諮詢電話,表示自己遭人性侵,要對對方提出告訴。但他詢問細節時,才發現這名女子與男性發生關係的時候兩人正在交往,女子也是自願與對方發生性關係。但如今兩人分手,女子認為對方發生關係後不負責任一走了之,認為:「這樣違反我的意願啊」、「在交往期間,我們幾乎每天都發生關係,我每天也都被他性侵,他總不能跟我發生完關係就一走了之?這樣我會覺得被他騙了。」

「這樣不能稱為強制性交,這叫做分手」,呂秋遠告訴女子,感情事感情解決,除非對方在發生性關係的當下強迫女性,否則不能說是強制性交。

呂秋遠也提醒,強制性交(或是說性侵害)是指被告用強迫、暴力等手段,要求被害人跟被告有性行為。但性侵害這種告訴,不是拿來處理分手或感情問題的。性侵害,就是指「當下」百般不願意,而不是「事後」發現自己被欺騙感情,所以不願意。也呼籲民眾在要發生性行為之前,請衡量自己願不願意接受。

此外,呂秋遠律師也提出10點關於強制性交的知識,並且強調,雖然強制性交罪是非告訴乃論,需要審慎考慮後再提告,但若是對於真正的性侵害犯,一定要勇於告訴,被性侵害並不丟臉,丟臉的是那個壞人,請不要姑息養奸!

呂秋遠律師10點關於強制性交相關說明:
1.強制性交(或是說性侵害)這件事,是指被告用強迫、暴力等手段,要求被害人跟被告有性行為。這裡的性行為定義很廣,用手指、口交、生殖器官接合都算。

2.性侵害這種告訴,不是拿來處理分手或感情問題的。性侵害,就是指「當下」百般不願意,而不是「事後」發現自己被欺騙感情,所以不願意。要發生性行為之前,請衡量自己願不願意接受,即使這段感情是假的,即使對方只是精蟲衝腦,還願意跟他發生性行為。感情詐欺不是詐欺,更不是性侵,我們可以在道德上譴責對方,但是不能在法律上給予評價。

3.法院認定性侵害的方式很多,不一定要有精液、傷痕,會綜合各種情況判斷。但是不要跟我說,跟對方去汽車旅館不知道要幹嘛,一起投宿一房洗溫泉以為他是好朋友沒關係,或是「性侵」結束後,不當下報案,過了三個月才「突然想起」有這件事。

4.不要考驗人性,沒興趣跟對方發生關係,就要儘早說不。千萬不要進了房間上了床收了錢,才說不願意,雖然說還是可以不願意,但是事後舉證會傷透腦筋。
5.所謂的「假性侵」,不一定就是誣告,如果沒有扭曲事實、沒有虛構情節,只是誤認法律而已,不會構成誣告。但是對方肯定會不起訴。

6.要告性侵前,請先想清楚,到底是不是當下被脅迫、暴力相向?而這樣的脅迫與暴力有沒有證據?我可以協助找證據,但是如果一點證據也沒有,別想檢察官一定會幫你測謊。檢察官對於一件可能憑空捏造的事情,不見得會叫被告去測謊。

7.不要隨便告人家性侵,告訴人有名節,被告也有名譽。如果只是因為吵架、背叛、不爽,就捏造事實告伴侶性侵,這問題很嚴重,會有誣告罪的問題。

8.性侵的處理有一定流程,請記得保留證物,立刻報案,這樣才能在第一時間內,取得最佳的協助。

9.強制性交罪是非告訴乃論,又是三年以上的重罪,請審慎考慮後再提告。如果是男女朋友,想要原諒對方,就不要提告,一旦提告,就算兩造達成和解,最好也就是緩刑,而且還是要沒有任何前科才有機會。

10.但對於真正的性侵害犯,一定要勇於告訴,被性侵害並不丟臉,丟臉的是那個壞人,請不要姑息養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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