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妻察覺丈夫和小三親密出遊,且疑有私生子,卻因小三拒絕讓小孩驗DNA,讓黃妻告不成通姦。示意圖
台北一名年逾半百的黃姓男子因生意業務往來和另名30多歲尤姓女子爆發婚外情,黃妻發現2人不僅一同手牽手出遊,還生下小孩,氣得對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但因小三不願讓小孩驗DNA,而手牽手又不能證明2人「性器接合」,台北地檢署認定通姦事證不足,昨將2人不起訴。
黃妻控訴,2012年間她聽到風聲,丈夫與業務往來的尤女走得很近,因此約2人談判,沒想到2人向她坦承在交往,當時她雖然明確表達反對的意思,仍無法阻止2人交往。去年7月間,黃妻得知尤女生下一名女嬰,還和丈夫手牽手出遊,認定尤女的小孩就是丈夫的骨肉,憤而提告。
黃妻說,為了釐清小孩是誰的,他與丈夫攤牌,還偷偷錄下2人的對話,黃妻問:「你確定這個女兒是你的嗎?」黃男答:「有的話當然是確定阿。」、「我以前應該說過了,如果是我的種,為什麼不能領?」、「我的孩子就是我的孩子,這跟她有什麼關係?」黃妻再問:「你確定那個一定是你的孩子?」黃回答「本來就確定」。黃妻因此認定2人不僅交往還生下小孩。
台北地檢署開庭時,黃男否認與尤女有發生性關係,辯稱,他與尤女僅是好朋友,他也從來沒有向妻子承認他與尤女有生下小孩,他也不知道小孩是誰生的,只是妻子一直問他這個問題,覺得很不耐煩,認為是因為妻子想要財產,他才會反問如果真的生了小孩,小孩也不會影響到妻子的財產繼承。
尤女則辯稱,她與黃男因為廠商業務往來認識,她雖然在2013年底有生下一名女嬰,但小孩的爸不是黃男,2人不是男女朋友,更沒有發生性關係。
檢方認為黃男與尤女手牽手出遊照,僅能證明2人交情匪淺,並不能證明2人有通姦、相姦的不法情事。而小嬰到底是誰的種,檢察官也調閱尤女的病歷資料,發現尤女當時在醫院留下女嬰的身分,其生父姓名欄是填載「不詳」。
雖然黃妻有要求檢察官調閱尤女住處附近的監視畫面,及金流狀況,即可證明其夫有在尤女住處過夜,同時也要求檢察官比對小孩的DNA,即可證明小孩是不是丈夫的,但被尤女當庭拒絕。
,女嬰生父姓名填載為「父不詳」,黃妻於偵查中聲請採驗女嬰DNA,但當庭遭尤女拒絕。檢察官認為雖然發現真實,檢察官有強制採樣DNA的權限,但發動應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不能因為黃妻的臆測之詞就強制採驗DNA,因此認為2人證據不足,處分不起訴。黃妻不服向高檢署再議,高檢署發回台北地檢署續行偵辦,承辦檢察官調查後仍認為證據不足,仍做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