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男過去曾潛入住宅性侵3名少女。示意圖高雄吳姓男子19年前先後犯下3起性侵少女及強盜案,卻一直逍遙法外,直到去年吳男涉及殺人案遭檢警調查,警方採集他的唾液送刑事局建檔比對,赫然發現與這3件強盜性侵案相符,吳男也俯首認罪。高雄地院審理後依強盜強制性交等3罪判吳男有期徒刑16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1995年因竊盜案入獄,隔年假釋出獄後,於1997年3月12日晚上6時30分許,持美工刀侵入1處民宅,將屋內1名13歲少女強押到床上,用電線綑綁雙手性侵得逞,還脅迫少女帶他到長輩房間內取走1萬7千元現金後逃逸。
吳男另於1998年12月14日深夜10時許,攜帶電擊棒尾隨1名14歲少女進入鳳山區的住宅大樓電梯,以電擊棒電擊少女手臂,將她強押至頂樓陽台角落,恐嚇稱「如果不脫衣服,就把妳從12樓丟下去」等語,隨即性侵得逞。1999年3月12日深夜10時,吳男又攜帶1把長刀,尾隨另1名少女進入其公寓住宅樓梯間,再拿刀抵住少女恐嚇「不要出聲」,強押她到頂樓陽台性侵後逃逸。
事後吳男逍遙法外10餘年,直到去年他涉入一起殺人案,被警方採集口腔唾液送刑事局建檔比對,赫然發現吳男的DNA竟和多年前無法偵破的3起性侵案相符,吳男也坦承犯下3案。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吳男為逞一己獸慾,數度侵入他人住宅,以持刀壓制或電擊棒電擊之暴力手段侵害柔弱稚幼之少女,其中甚至在強制性交後復強盜被害人家中財物,使被害人均於最為熟悉放鬆之住家環境,遭到嚴重侵害,造成被害人莫大驚慌恐懼,心理創傷難以回復,危害社會治安惡性重大。合議庭考量他犯後長期逍遙法外,但偵審中尚能坦認犯罪等情況,就3案各判處12年6月至7年不等,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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