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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愛,干國家屁事?印度156年前的殖民法律

發佈者: sexykink | 發佈時間: 2017-3-14 14:01| 查看數: 627| 評論數: 0|帖子模式




當台灣的婚姻平權展露一絲曙光之際,2016年的印度LGBT社群仍生活在1860年創立的法案陰影底下。目前在印度,與非異性之間的性行為仍是違法,而這項罪刑最高可判至終身監禁。最早可追溯至英屬印度時期的《印度刑法典(Indian Penal Code)》第16章第377節訂定:「任何人與男、女、動物發生違反自然定律的性行為將被判終身監禁,或最高至10年的有期徒刑。」多年以來,這條定義模糊的法條時而被縮小、時而被放大解釋,至今仍未有定論:最早「違反自然定律的性行為」只指肛交,接著口交也被涵蓋在內,最後被擴大解釋為任何除了陰道之外「包覆」陽具的性行為都是「違反自然的」,這包括閉合的大腿、或合上的雙手。

儘管第377節並未明訂針對同性戀定罪,但其隱含義卻阻絕了同性戀的性行為,特別是男同志。因為法條本身的隱晦不清,任何一位恐同者都可以透過詮釋第377節找到方式來攻擊同性戀,腐敗的印度警方更將第377節當作騷擾、恐嚇、勒索同性戀者的武器,吃定男同性戀因為受此法條獵殺而無法透過法律途徑進行救濟。
在LGBT相關團體的努力之下,印度的性別平等運動並非從無進展。德里高等法院(Delhi High Court)兩位法官A.P. Shah 和S. Muralidhar在2009年7月2日曾經判決第377節將人們在私底下的性行為定罪為牴觸了印度憲法的第21條(生命安全與個人自由)、第14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和15條(禁止因宗教、種族、種姓、性別或出生地點歧視)而無效,並希望印度國會重新討論第377條更改或加註的可能性,同性戀性行為不再被國家視為罪刑,是印度LGBT平權運動的最大進展之一。
然而,印度LGBT社群的勝利並不持久。印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India)在2013年12月11日推翻了德里高等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認為第377條法案的爭議不應該由司法部門解決,而是應該交由立法部門來處理,在此之後,印度再度退回將「人們私底下『非自然』的性行為」視為罪刑的階段。

長期投入於AIDS/HIV議題的德里納茲基金會(Naz Foundation)是為印度LGBT社群爭取權利的第一線團體。今年2月,納茲基金會向最高法院提交了救濟請願(Curative Petition);此次請願被視為是LGBT社群向司法權尋求救濟的最後一個手段,如果這一次的請願最終仍被最高法院駁回,人們將別無所擇,只能改從立法權下手。儘管恐同傾向已不是大眾或媒體的主流,但要希望印度國會審理此項會造成社會爭議的法條將會是更加艱鉅的挑戰。
「法律難以改變偏見,但法律不可為偏見服務。」印度正用反向的方法應證了這句話。2013年12月同性性行為被重新定罪後迄今有許多政治、宗教團體乘勢大肆宣揚恐同看法與性向歧視。現為執政黨的BJP資深領袖BP Singhal在最高法院的公聽會上公開表示,同性戀的性行為違反法律和道德、並且徹底違背了自古以來的印度文化;宗教團體如全印度穆斯林個人宗教會(All India Muslim Personal Religious Organisation)、德里孩童權益保護委員會(Delhi Commission for Protection of Chile Right)等組織亦站在反對德里高等法院廢除第377條的立場;瑜珈大師S K Tijarawala更表示他可以透過瑜珈訓練來「治癒」同性戀。
班加羅爾(Bangalore)警方在2014年10月逮捕了一名男工程師,因為他那透過指定婚姻(arranged marriage)成婚的太太指控他「新婚燕爾之際即分床而眠,且從未與她有所接觸,」並且以隱藏式攝影機捕捉到了他與另一名男子性行為的畫面;警方根據第377條逮捕並以刑事罪名起訴了這名男工程師。
但是,在缺乏婚姻強暴罪的印度,惡名昭彰的第377條至少曾經一次成為受暴婦女反抗丈夫的武器。2014年3月德里法院審理了一名受暴婦女指控她丈夫強迫她進行肛交的案件,並根據了第377條逮捕了她的丈夫並拒絕其交保的請求。儘管婚姻強暴在印度十分普遍──根據美國華盛頓國際女性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Research on Women)2011年的調查指出,每五名印度男子就有一名承認他曾經強迫妻子進行性行為──但是印度始終沒有建立保護婚姻內性自主權的法條,而第377條就在這個情況下成了不倫不類的保護機制。這件事也掀起了一波新的爭議:即使發生了婚姻強暴,只要仍是陽具與陰道的交合,皆受到現行法律的保護;但是一對在房內雙方合意享受口交或肛交的伴侶,卻對面對最高至無期徒刑的刑罰?
第377條的存廢並不只挑戰了印度社會對於同性戀的觀點,它涵蓋了更基本也更關鍵的問題:國家與社會是否有權力規範成年人私底下的合意性行為?對1860年的英國統治者來說,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但對156年後的現代印度而言,答案究竟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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