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買春,與賣春的人妻在性交性後仍有往來,元配告她妨害家庭,但法官認為該對男女有「金錢、恩情、感情」等複雜因素,判她免刑定讞。今日出版的《自由時報》報導,已婚郭姓男子多年前到宜蘭的妓女戶買春,愛上30歲的林姓賣春女,前後拿出100多萬元借她還債、支付小孩醫療費,交往4年。前年林女的丈夫發現2人簡訊去質問郭妻,郭妻怒告林女。郭男稱,2人成為男女朋友後,所有性行為都是兩情相悅。林女期間也曾傳送「謝謝你,幸好有你相助,才得以度過難關,這份恩情銘記不忘」簡訊。高院認為,2人摻雜「金錢、恩情、感情」等複雜因素,林女雖破壞郭男和郭妻婚姻,但其主觀惡性甚低,也可透過民事賠償獲得補償,該起婚外情雙方都有責任,認定她所犯相姦罪依刑法第61條第1款「情節輕微,顯可憫恕」,罕見地判免除其刑定讞。(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