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PO老婆的露點照,被法官判無罪。(圖/達志/示意照/下同)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李姓人夫帶鄭姓妻子玩「換妻俱樂部」,把她的露點照貼到臉書社團,被告上法院。法官認為,李男僅把照片傳給兩人皆有參與的交換伴侶,已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沒讓一般人看到,因此判無罪。 判決指出,李男張貼的6張鄭女照片中,第一張照片是她穿浴袍在室內沙發上,交叉雙腳,左肩浴袍滑落,露出左乳房的圓弧曲線及少許乳暈邊緣。 判決指出,第2至第6張照片,鄭女穿泳裝,背景為海濱沙灘、度假別墅,有4張沒裸露隱私,其中一張雖露出部分乳房及乳頭,隱約展露女性肢體及隱私部位, 藉以呈現人體性感樣貌,而具有近似沙龍寫真照片構圖藝術性與美感。 ▼法官認為,李男僅把妻子照片對交換伴侶聯誼圈對象公開,因此無罪。 李男辯稱,「樂夫妻」臉書帳號是他與妻子專用於「換妻」相關聚餐、旅行等聯誼活動使用,張貼性感照前,還有問妻好不好看,對方都有同意,並將照片設為「摰友」、曾與他從事聯誼活動者才能看,沒散布給一般人;之後他發現妻子外遇,並抓姦在床,才會被告散布猥褻圖片。 因參加換妻而與鄭女變姊妹淘的證人證稱,「樂夫妻」帳號的性感照片只有交換伴侶圈的人才看得到,她有問鄭女穿浴袍拍照時,怎「沒剪洞洞」比較性感,對方回答「太厚了剪不下去」。 法官認為,鄭女的照片並無「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被告張貼照片僅對交換伴侶聯誼圈對象公開,難謂有何散布猥褻物罪行的「散布」行為,因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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