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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苓/同志婚後通姦無罪?

發佈者: mobetak20870 | 發佈時間: 2017-5-31 11:47| 查看數: 374| 評論數: 0|帖子模式




▲同志婚姻預計兩年內完成修法、制訂法律,然尚有其他法律須連帶修訂。(圖/視覺中國CFP/示意圖)
文/苦苓
同志圈最近喜氣洋洋,因為大法官會議不但認《民法》親屬篇整個違憲,還限定兩年內要修法或立專法,否則到時候同志們可以「自行前往登記結婚」。事實上這已經不只釋憲,而是「越權」侵犯到立法權了,還好立委們迫於「大勢所趨」不敢聲張抗議,同志朋友們更樂得接受這「一舉兩得」的釋憲。
然而,同婚牽涉的可不只是《民法》而已,而是真的牽一「法」動全身,大家高興之餘,要不要來看一下《刑法》裡的通姦罪呢?通姦罪是從《民法》裡原先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制衍生的,所以規定夫妻中如有一方與他人「男女性器接合」就犯法,不過這屬告訴乃論,原告可撤回對配偶及其相姦者兩人或其中一人的告訴,若在知悉對方通姦6個月後未提告訴,那就不能告了,除非再抓一次。
想請問同志們的是:你們也願意接受這條「惡法」嗎?
事實上有位同志親口告訴我:「太好了,我們同志可以結婚了,可以得到方方面面的保障又不受約束,因為《刑法》通姦罪的認定,以往都是男女性器接合才犯法,我們沒有這個問題,完全不受束縛!」
當然這不代表多數同志的想法,可很多人在歡天喜地之餘,根本沒想到那兒去。而我要問的是:你們不是口口聲聲追求平等嗎?那這一條只處罰異性婚姻卻輕縱同性婚姻的法律,是否也應該「平等」的修訂或廢除呢?如果修訂,那就應該讓通姦的定義跟性侵罪一樣:不管口交、肛交或以異物插入性器,一律視為犯罪,這樣對大家才公平,而不是好像事不關己,就在一旁滿不在乎的樣子。
▲通姦罪一直被視為「落伍的法律」,然通姦除罪化一直遭到強烈反對。(圖/視覺中國CFP/示意圖)
更該做的就是廢除此法!因為兩個人的婚姻是否忠實、是否傷害對方權益,其實跟欠債不還一樣,是屬民事侵權的範圍,沒有理由要求檢警介入;換句話說,你可以讓通姦者賠償精神損失、喪失子女監護權甚至減少分配兩人共同財產,但都沒有理由叫對方因此而坐牢。何況據我所知,到目前為止,幾乎多數都被判緩刑或易科罰金,因為法官心裡也知道,這是一條無理且過時的法令。
台灣可能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的國家,大家對這個「進步」引以為榮,但台灣也是亞洲「唯二」還保有通姦罪的國家,這又極為矛盾的呈現了我們的落伍。一個跟舊「票據法」(支票跳票要坐牢)一樣落後的「通姦刑法」迄今還在,真是羞羞羞。
自詡為「進步者」的同志們,不如對通姦除罪化表個態吧!還是,打算「坦然」的準備當個「既得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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