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稱在新莊美麗心汽車旅館,遭李男性侵。資料照片李姓男子2014年9月跟女友看電影後,將車開往摩鐵「嘿咻」,事後卻遭女友怒告性侵,檢方不起訴確定後,女友再向新北地院聲請交付審判,聲稱當時因李男揚稱腹痛要如廁,才同意去摩鐵,但法官調查發現,女子對性侵時間先說是3分鐘,後降成1分鐘,事後也未求援、驗傷,反而在案發1個月後,因李男未實現提親承諾才提告,認為女友說法可疑,駁回聲請確定。 現居桃園的李男(42歲)於2014年間,經人介紹跟年約30多歲的女友交往。但女友指控,同年9月23日晚間,兩人看電影結束,李男卻說肚子痛須如廁,拒絕她提議到家中或超商解決的建議,開車前往新莊「美麗心」汽車旅館,她雖在車上等候,李男卻在廁所大叫:「跌倒了,來幫忙一下。」她信以為真進房間,卻看到李男僅下半身包著浴巾站在床前,要她去看他的腳,雖她說:「我還不想要和你發生性行為!」李男卻強扯她衣物性侵。之後兩人輪流沖完澡,開車離開,李男知道她不高興,說會負責。
但李男說法跟女友完全不同,表示當天看完電影就送她回家,2人在車上聊天時,有說非常喜歡她,提議去摩鐵,女友沒有說話,一同前往,進入房間而發生性行為,過程非常平和,女友沒推他,也沒說不要,並且是女友自脫衣物,不知女友提供給院檢的當天衣物,為何是破裂的。
李男更稱,日後兩人為了買屋及開飲料店的事吵架,女友要求賠償50萬元,但他只願賠3萬元,談不攏下才沒給錢,沒再聯絡。女友生日快到時,女友母親希望兩人復合,他才請女友、女友母親及妹妹吃飯,聚餐時女友都不太理他;但事後對方還有要他去提親。
新北地院也發現,女方多次陳述過程有出入,對於受害時間從起初聲稱的3分鐘改為1分鐘,又稱知道李男有嘿咻企圖,但仍出於關心進房。而遭性侵後,女方也未向摩鐵人員求助或報警、驗傷,反而讓李男送她回家,日後仍多次連繫,直到李男始終未提親才提告,法官因此認為李男罪嫌不足,駁回聲請而確定。(孫友廉/新北報導)
=====網友意見=====
對於男子疑因先上床為提親才挨告,且女子對性侵時間說法不一,認為「這女的怪怪的」,有網友揶揄女子是因不滿「3分鐘」才怒告,也有網友對女子9月上床卻直到12月才告性侵,直言「這種拿性行為來告男生的女人,最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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