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何男2013年與友人到北市一家酒店消費,酒酣耳熱後,何男改要被害人到「one by one」包廂坐檯陪酒,被害人表示,她只記得進入包廂後喝了幾杯酒後,就失去意識,再醒來已是隔天,且人在酒店的公關休息室內,她因醒來後感覺下體疼痛,立即赴醫院驗傷才知被「撿屍」性侵,憤而控告何男性侵。
何男堅稱是以15000元「框到底」讓酒店小姐可以提早下班作為性交易的條件,並稱對方也同意,否認性侵,但被害人反駁,當時與何男的朋友一起飲酒已經喝很醉,何男要她到「one by one」包廂,她本來不做一對一的客人,因何男也是酒店幹部相信他才同意,被害人並說「:發生本案後,我就沒有再去店內上班,因為我覺得很丟臉;我不可能同意與被告性交易,我喜歡女生,不可能跟男生發生性行為,尤其是性交易;我賺錢是陪客人喝酒、秀歌,不是性交易,我本來就沒有做S(性交易),是公司大家都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