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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日記:「辦事2小時好高興」 女看護慘了

發佈者: sexykink | 發佈時間: 2016-11-3 14:27| 查看數: 400| 評論數: 0|帖子模式




蔣翁在日記上寫著:「辦事2小時好高興」,讓與他偷情的女看護判賠30萬。示意圖
高雄70多歲的蔣姓老翁因長期與妻分居,雇請40多歲的李姓女看護照料生活起居,但兩人卻發生婚外情,蔣翁過世後其妻以通姦為由向李女提告求償100萬元,李女否認挨告後,先稱兩人只有口交與愛撫,後又稱他是被蔣翁強暴的,但因蔣翁在日記寫著「上午就辦事二個多小時,好高興」,高雄地院認定兩人有性行為,判李女須賠蔣妻30萬元,仍可上訴。
蔣妻在夫婿過世後提告指出,她與蔣翁結婚超過50年,因兩人於10年前分居,2011年間蔣翁雇請李女擔任看護,李女明知蔣翁有家室,竟仍與其通姦,侵害她的配偶權,應賠償她慰撫金100萬元。

李女則辯稱,她與蔣翁僅有口交與愛撫,並沒有性器接合的通姦行為,檢方已對她不起訴;再者,蔣翁與她交往期間刻意隱瞞真實婚姻狀況,對外都聲稱他自己是孤獨老人,急需伴侶,她也沒多過問,才誤認蔣翁是喪偶或離婚之人。

李女並說蔣翁與妻子自2005年起開始分居,蔣妻不曾過問蔣翁私生活,對他與其他女子發生性關係應有同意或宥恕之意,不應求償如此高額慰撫金等。

但法院審理時發現,蔣翁過世前曾控告李女涉嫌竊盜,李女在偵查中曾稱她擔任看護後被蔣翁強暴,但仍繼續在那邊工作,直到數月後才離職,不到1年她又主動打電話給蔣翁要求回去工作,復職後蔣仍對她毛手毛腳,幾乎每天強暴她等。

後來李女又在偵查中改口說兩人是經人介紹成為男女朋友,交往之後感情好,蔣翁先後給她1千多萬元等,說詞前後不一。

法官又查出,蔣翁生前有寫日記習慣,曾記載「她(指李女)經(應為禁)不起我的要求作愛」、「她明天要回桃園,元宵夜才要回高雄,故上午就辦事二個多小時,好高興。傍晚正要回去穿鞋時,碰到XX(蔣翁女兒)介紹認識,未驚訝」等詞。

法官認為,依李女及蔣翁日記所述,兩人確實一度為男女朋友且有性行為,而李女身心健全,若遭人每日施暴豈有繼續留任工作甚至主動聯繫,進而又成為男女朋友之理?

此外,介紹李女給蔣翁的證人到庭表示,蔣翁當初表示要請看護,她就介紹李女,3 人並共同前往蔣翁家中觀看環境、洽談薪資,當時她曾詢問蔣翁為何妻子無法照護,蔣翁表示太太身體不好,另住他處等,李女應有聽到交談內容。

蔣翁鄰居也證稱,李女擔任看護期間,蔣妻偶爾會前往蔣翁住處。法官因此認為蔣翁並無刻意隱瞞他的婚姻狀況與分居情形,且蔣妻於兩人分居後仍前往蔣翁住處走動,另蔣翁住處也放置全家合影照片等,認李女辯詞不可採,判決她應賠償蔣妻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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