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援會舉行「數位時代中的性別暴力-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之國際防治趨勢研討會」,宜蘭地方法院法官程明慧到場參加。(甘岱民攝)
隨著網路及新傳播科技的發達,「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 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如裸照、性愛影片的散佈,成為全球日益嚴峻的性別暴力問題。婦女援救基金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於10月28日舉辦國際研討會,檢視台灣在此議題的司法介入現況及成效,探討被害人困境,期盼能喚起社會關注,共同營造對被害人友善且支持的環境。
合意拍攝並不代表應該被散佈,被害人並非活該宜蘭地方法院法官程明慧提到,在參加研討會之前與同事談論,同事說:「活該啊!自己愛拍」。這是許多人對此類案件的態度,程明慧認為拍攝不代表應該要被散佈,不代表他們是活該的被害人,要在立法上保護他們。現行針對此類案件大多使用《刑法》235條量刑,但其立法緣由並非保護個人法益,而是針對妨害風化這類事由。程明慧提到,現今此類案件的刑度都很低,就如同竊盜案一般,但程明慧認為,重傷害罪通常會判5年以上,但散佈私密影像的傷害其實不亞於此,甚至有許多被害人因此自殺,往後的立法要特別針對散佈性私密影像補強。
「數位時代中的性別暴力-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之國際防治趨勢研討會,主持人康淑華。(甘岱民攝)
司法程序不友善,應建制特別法減輕被害人舉證負擔雲林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警務員薛琮勛認為,性私密影像案件的偵辦隨著網路世界的複雜化困難度提升,蒐證上面臨許多司法困境。在以前使用即時通的時代,警察向其索取犯罪嫌疑人資料可立即取得,但在臉書的時代則不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在修法後,雖要求網站業者應先移除資訊且保留資料至少90天,並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但臉書為國外網站,警方偵辦並不順利。薛琮勛曾在臉書上檢舉性私密影像,臉書雖立即移除,但薛琮勛認為這不是警方要的,警方需要的是散布人的資料,以利偵辦。顯示針對性私密影像案件的跨國合作偵辦平台,還有待建制。
「數位時代中的性別暴力-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之國際防治趨勢研討會,雲林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警務員薛琮勛。(甘岱民攝)
長年協助此類案件的律師周漢威認為目前的司法程序並不友善,司法人員的態度因為偵辦難度高而較消極。周漢威說自己曾經看到被害人要一筆一筆上網搜尋自己的私密影像舉證,對被害人又一次的重傷害。周漢威提倡改革的方向,在程序上應建立特別法,提供被害人迅速之保護,減輕其舉證負擔。在行政責任上,應明定業者提供及保存資料的方式,並建置跨國合作平台。 你我都有可能成為共犯 不點閱不下載不轉傳
「數位時代中的性別暴力-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之國際防治趨勢研討會,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研發部主任白智芳。(甘岱民攝)
婦援會研發部主任白智芳指出,高達7成的加害人與被害人為現任或前任伴侶以及同儕同事這類彼此熟悉的關係,被害人害怕影像被散佈而不敢求助,僅有2成被害人來電婦援會專線求助,被害人最擔心被家人知道,獨自面對受害的痛苦。被害人最迫切需要的是性私密影像從網路世界下架,婦援會坦誠這是目前做不到的。雖要求各大搜尋引擎移除關鍵字,但這是一種「鴕鳥式移除法」,移除了並不代表從此在網路世界消失,被害人的傷害永無止盡。白智芳說,私密影響的散佈對象有5成是不特定網友,每個人都將不小心成為共犯,加深被害人創傷。因此婦援會目前的努力方向是教育宣導四不措施,「不要點閱、不要下載、不要轉傳、不要譴責」,希望大家了解因為一時的好奇點閱其實就是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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