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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親密抱抱3次!壯男掐妻脖子…壓制床上:妳有「敦倫...

發佈者: mobetak20870 | 發佈時間: 2017-10-2 11:43| 查看數: 534| 評論數: 0|帖子模式




▲左姓男子不滿妻子3度拒絕親密行為,竟怒掐對方脖子,直到妻子高喊「你想要掐死我嗎!」才罷手離開。(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左姓男子不滿妻子3度拒絕親密行為,竟怒掐對方脖子,直到妻子高喊「你想要掐死我嗎!」才罷手離開。妻事後怒告丈夫家暴、妨害自由。桃園地院判處男子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男子不滿而上訴,指「夫妻互負同居及敦倫義務」,高等法院認為原審量刑適當,駁回上訴。
40歲的左男去年3月伸手想要擁抱正躺在床上玩手機的妻子,卻遭妻拒絕,男子不滿,將妻子壓至在床上,雙手掐她脖子,達5、6秒之久。
妻指控,她想要休息,丈夫卻3度想擁抱她,拒絕後還被壓制在床上,由於自己才52公斤,丈夫身高180公分、體重120公斤,驚慌高喊「你想要掐死我嗎?」還被丈夫反嗆:「你到底想怎樣?」
在妻子高喊後丈夫才罷手離開,於是以強暴方式妨害身體自由活動權利,報警處理。男子一審辯稱當時只是想抱抱妻子,妻子卻抗拒,拳打腳踢,他壓制妻子時原本坦承掐脖子,卻又稱律師要他改口抓其下巴,法官不採信。
左男上訴,指夫妻間有「敦倫」之義務,他3度求歡都被拒絕,受到刺激後才壓制、質問,過程中可能有失當的行為,只是5、6秒,無故踢打,「我重心不穩,剛好壓在妻子的臉上」,妻子誤認被掐頸,但他根本就沒有犯罪故意。
高院認為,夫妻雖負同居義務,但仍保有行動自由、性自主等個人權利,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另一人行動自由,尤其違反他方意願性交或其他親密行為。如果對方無正當事由不願配合親密行為,使得婚姻難以維繫,至多僅依民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而不是以施強暴壓制對方身體活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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