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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一女性交拍裸照 要脅見面不成虧大了

發佈者: sexykink | 發佈時間: 2016-5-18 12:11| 查看數: 495| 評論數: 0|帖子模式




國中少女與陳姓網友性交還遭拍裸照要脅見面。示意圖
北市張姓男子3年前透過手機交友軟體認識13歲國一少女後,2人分別在KTV、旅店性交5次,過程中,張男還持手機拍攝性交照片3次,後來張男不滿少女有意疏遠,竟以性愛照片要脅見面,少女不堪其擾告知母親後報警,台北地院日前依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等罪判張男2年及10月、得易科罰金30萬元,緩刑5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智凱(21歲)於2013年12月間,透過手機交友軟體認識當時僅13歲的被害國一少女後,至隔年3月底,先後在北市中華路某KTV、新驛旅店及日飯店內,以口交或性交方式與被害少女性交5次,可惡的是,張男在性交過程中,還持手機拍攝少女性愛照片共3次,並轉存到個人電腦內觀賞。

直到2014年6月間,張智凱不滿被害少女有意疏遠,且不願再外出見面,竟以之前拍攝的裸照及性愛照片要脅見面,還以手機傳「如果不出來就讓妳出名」等訊息給被害少女,脅迫少女繼續見面,少女不堪其擾向母親求助後報警,警方因而將張男逮捕並查扣其電腦、手機。

張智凱審理時坦承以性愛照片要脅被害少女,法官審酌張男已認罪並與少女母親和解,深具悔意,念其年輕血氣方剛,為逞性慾而犯罪,且無前科,因此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名判刑2年、拍攝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及強制罪等判10月,得易科罰金30萬元,均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並提供14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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