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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父4年性侵10歲女107次 瞎扯她求愛

發佈者: sexykink | 發佈時間: 2016-7-1 11:42| 查看數: 439| 評論數: 0|帖子模式

北市李姓男子5年前離婚後,涉逼迫10歲女兒代母陪睡,否則不給零用錢,少女畏懼父親,4年間慘遭性侵107次,去年向母哭訴:「我從六年級的時候就被老頭子用過了!」等語,李男竟辯稱是女兒有需求、主動求愛,雙方僅合意性交3次,高院痛批李男違背倫常且一再狡辯,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一罪一罰共判他704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最高上限30年徒刑。
判決指出,李男(40多歲)2010年離婚後仍與妻子及年幼兒女同住,當時他因工作受傷在家養傷,卻趁前妻常到外地工作,動輒以各種藉口處罰兒女,甚至要求不准吃飯,並於2011年女兒11歲生日前一天,奪走童貞,此後更要求當時讀國小六年級的女兒代母陪睡,平均每兩周侵犯一次。

少女隱忍到去年升高一,請母親幫忙向打工的公司請假被母親拒絕,崩潰哭訴:「妳都不知道我心中的秘密!我從六年級的時候就被老頭子用過了!」等語。少女母親吃驚細問實情,憤而陪女兒提告。李男竟辯稱是女兒有需求,讀小四、小五時就偷交男朋友,還主動對他求歡,他只跟女兒上床3次,並反指前妻為了錢教唆女兒誣賴他。

但少女出庭激動指控李男第一次侵犯她的過程,並指李男事畢還警告:「不能告訴妳媽,否則她可能會自殺!也不能告訴妳弟,不然他以後日子會很難過!妳也沒有零用錢!」少女證稱很怕李男的警告會成真,始終不敢聲張。

一審採信少女指述,認定李男涉於4年間性侵女兒共107次,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且一罪一罰,各判刑4年到7年6月不等,共判他704年徒刑,合併應執行30年。李男上訴仍宣稱沒強迫女兒嘿咻,還要求對女兒測謊。

高院指案發期間,少女身心仍未成熟,對性愛仍懵懂無知,李男竟辯稱未滿14歲少女向自己父親求愛,匪夷所思,反而是李男前妻證稱雙方離婚雖同住但不再有性行為,且警方依少女證述,到李家確實發現李男在房間衣櫥裡放置保險套,顯見李男違背倫常,將女兒視為性工具,且毫無悔意,駁回李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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