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年之戀好浪漫?小心另一半年紀太小變性侵!宜蘭一名45歲的許姓麵包廠作業員,與相差30歲的女同事小花(化名)擦出愛火,兩人情不自禁在路邊發生2次性關係,小花的父親得知後勃然大怒,帶著她報案,控告許男性侵。法官審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
判決書指出,許男(有過失傷害前科)與年僅15歲的小花,在同一家麵包廠上班而熟識,兩人進而成為男女朋友。今年1月25日晚間7時許,兩人在員山鄉一條產業道路旁,兩人一陣愛撫後,情不自禁偷嚐禁果;2月11日晚間,這對忘年情侶又約在產業道路旁,享受魚水之歡。
隔日午餐時,小花的父親問她昨晚去了哪裏?小花據實以告,惹惱其父,隨後前往宜蘭警分局報案,控告許男性侵。
法官審理認為,已離婚20多年的許男,在宜蘭獨居,台北有母親和哥哥,女兒已20多歲,事發時小花差七個月就滿16歲,許男確實觸法,然而兩次性行為前,小花都自行決定是否性交,未違反小花意願。
法官審酌,案發時許男已過不惑之年,應有相當社會經驗歷練,明知當時小花未滿16歲,心智發育未健全,對性行為缺乏判斷能力,竟未克制性慾,欠缺法紀觀念。
但法官也認為,許男坦認犯行,審理時也和小花父親達成和解並給予賠償金取得諒解,因此2次與滿14歲未滿16歲女子性交,各判7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
宜蘭地方法院。林泊志攝